十一奉獻 (二)作者:夏昊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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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稅探源 十一稅基本上並不是基督徒或者舊約時代以色列民的「特別文化」,歷史上近東的迦南人、腓尼基人、阿拉伯人、希臘人、羅馬人等都實行十一稅,以維持政府及宗教禮拜的支出。到今日,絕大多數國家的國民只要有個人所得,就當納百分之六,或甚至更高的稅額,以維持政府與國家的運作。稅額不同,繳稅的目的卻大同小異。 聖經上最早十一奉獻的是亞伯拉罕(創十四),由於至高神的祭司麥基洗德為亞伯拉罕(那個時候還叫亞伯蘭)祝福,因此亞伯拉罕將所得的十分之一獻給麥基洗德(20節)。 再來是雅各(創二十八),雅各向神「許願」:「凡你所賜給我的,我必將十分之一獻給你」(22節)。 簡單的說,最早「獻十分之一」有兩個特色:
其實,人所有的一切都屬於上帝,但是上帝並沒有要求我們獻上一切,他要求我們獻上「初熟之果」好當作向神奉獻一切的代表(我倒是鼓勵大家把「初熟的果子」全然獻上給神)。而十一奉獻的本意,也不是「律法」,而是基督徒甘心樂意的獻上,而這個獻上,基於「習慣」或「傳統」的緣故,數目正好是十分之一。 雖然說「獻十分之一」這個動作並非以色列人所獨有,甚至是當時文化的一種「習慣」。不過,最終以色列人卻是所有具有「獻十分之一」文化的人中,最有系統規範「獻十分之一」的民族之一。 那麼,究竟什麼時候十一奉獻變成了「納」而不是「獻」呢?聖經中開始「要求」要納上「十一」是為了「供應事奉者的需要」。 「利未人」在以色列人的境內沒有任何的產業,因為神就是他們的產業。又因為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,所以神將以色列所有出產的十分之一,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,做為他們的酬勞(民十八:20-21)。這十分之一就是「舉祭」。 不過,以色列人常常不乖,不遵守各項律法,除了背著神敬拜別的神之外,十分之一「當納」的也慢慢不獻祭遵守了。到了尼希米的時代,許多利未人為了「求生存」,不得不跑去自己種田,免得餓死。因此尼希米又把利未人召聚回來事奉神,並要求以色列人民(猶大眾人)將十分之一送入庫房(尼十三:10-13)。這可以說是更確立了一種「律法上」的「十一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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