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奉獻 (四)

作者:夏昊霝

律法 VS 恩典

到此為止,我們討論了十一奉獻是什麼,怎麼來的,以及整個歷史脈絡。簡單歸納如下:

  1. 十一奉獻最初是「甘心樂意的獻」。

  2. 十一奉獻後來成了「納」。(「納」並不代表就是不甘心樂意的,因為對於「納」而言,無關甘不甘心的問題,「納」就是「應該要繳交的錢糧」。)

  3. 十一奉獻之所以成為「納」是由於要供養利未人。也可以說是為了維持聖殿的祭禮。因此我們也可以說,十一奉獻的「律法」的目的,是為了維持人與神的關係,是為了回復敬拜。

其實,「律法」的目的,是要使我們與神的關係能夠「不間斷」,因此有人問「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最大」呢?耶穌回答說:「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」(太二十二:37)。耶穌來,是要重建我們與神的關係,透過祂的救贖,與我們的信,我們得以稱為義,可以成為神國度的子民,我們也成了君尊的祭司。因此,保羅說,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」(羅十:4)。

說到這裡,我發現一件很有趣的事情,剛剛那一節經文的前一節,也就是羅馬書第十章的第2-3節說:「我(保羅)可以證明他們(以色列人)向神有熱心,但不是按著真知識,因為不知道神的義,想要立自己的義,就不服神的義了」。這裡的說法,不是跟前面我分享的瑪拉基書三章那裡的「狀態」很像嗎?看來不只是以色列人,所有人的問題都一樣,就是「自以為義」,以致於看不到「神的義」了。(當我自己在寫這些東西的時候,我再一次提醒我自己,要小心,千萬不要自以為義了,求神憐憫我們,也剛強軟弱而容易陷入自以為義光景中的我們)

還記得我們一開始區分「獻」與「納」嗎?我分析「納」是基於「律法」的,也就是說「納」具有強制性,或者「這是我們應當做的」(即使沒有律法的強制性,或律法不彰了,也應該有道德的強制性)。但是,新約的恩典不再「強制」什麼,我們不應該讓別人在奉獻的事情上「做難」「勉強」,因為「捐得樂意,是神所喜愛的」(林後九:7)。

如果我們拿這種奉獻觀來看十一奉獻以及任何其他奉獻的話,感謝主,顯然十一奉獻回復到了它起初的模樣,就是如同亞伯拉罕與雅各所獻的一樣,是因為感謝神而甘心樂意奉獻的。而且,我們甘心樂意的奉獻,可以補足聖徒的缺乏。不只如此,我們的奉獻還可以使許多人因而感謝神,我想這就是許多人在缺乏中經歷到神是「耶和華以勒」的神的見證吧!我們有機會獻上我們的所得,使得神得著更大的榮耀,更多的感恩,這是做一個信徒何等的榮耀呢?

不只如此喔!有人能夠因著我們的奉獻,而領受神的恩典,就可以切切的為我們禱告。而且,神必因我們的奉獻,多多加給我們,叫我們凡事富足,可以多多施捨。這顯然不只是「甘心樂意」的奉獻行動了,更成為神更多祝福我們的途徑之一了。所以,雖然十一奉獻的「律法」已經被恩典所取代,我們的奉獻卻顯得更加寶貴。因為透過我們的奉獻,神得榮耀,並且要祝福我們。(當然,我們並不是用奉獻來「試探」神!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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