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奉獻 (五)作者:夏昊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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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奉獻到哪? 有些人把瑪拉基書三章10節的經文「…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,全然送入倉庫,使我家有糧…」,解釋成聖經要求我們把我們的十一奉獻,奉獻給「我們自己所屬的教會」。他們的理由是因為這段經文說「當納」,所以我們一定要「十一奉獻」;這段經文說「全然送入」,所以我們一定要把我們的奉獻都奉獻到同一個地方,而不可以分散;這段經文說「使我家有糧」,所以我們一定要把十一奉獻,奉獻給「家」,而這個家一定是「屬靈的家」,也就是自己所屬的教會。因此這個教導就成了「我們一定要十一奉獻,而且一定要把所有的十一都奉獻給牧養自己屬靈生命的教會」。現在我們來看一看這個說法的問題。 首先,這個說法把神的家「分屍」了。瑪拉基書說「使『我』(神)家有糧」。但是這種說法試圖說明「神」的家,有區分牧養你屬靈生命的,與沒有機會牧養到你屬靈生命的家。(請注意,不是不牧養你,而是沒機會牧養到你,可能因為你住在美國,而這個「家」在台灣,或其他理由吧!)這種說法顯然是在神的家中搞分裂。 其次,這個說法忽略了恩典已經取代律法的事實,似乎也忽略了新約的許多教導。 第三,如果我們真的要回復律法,那我們要找到這個律法制訂的原因,我們發現十一奉獻的「律」,是基於「回復與神和好關係」的需要。若是這樣,那麼這些「錢糧」被奉獻到屬神的事工上應該都是可以的,而不一定是我們自己所屬的教會。有些屬神的事工或者教會,真的在金錢上相當的缺乏,那麼我們的奉獻是否也應該考慮這些屬神事工的需要呢?若說基督是我們的頭,我們是肢體,那麼當有些同屬肢體的在金錢上有更大的需要時,我們是不是應該「左手幫右手」一下呢? 新約中,從來沒有說奉獻給所屬的教會就是奉獻給神的唯一途徑。所以,硬要把瑪拉基書中獻給神的「家」中的「家」字,解釋做「自己所屬的教會」實在不太妥當。 沒錯,教會是神的家,不過我們每一個人也都是神的殿。所以如果能夠硬是得出「獻給神的家」就是「獻給所屬的教會」的話,那恐怕也能夠用同樣的道理,推導出「獻給神的家」就是「獻給自己」的歪理吧! 神並不需要我們給祂糧。創造宇宙萬物的主宰需要受造的人給祂糧,這聽起來實在荒謬!那為什麼神要在瑪拉基書三章10節中說,要我們獻上十分之一,好使神的家有糧?道理很簡單,我前面也說了,單以舊約來說,這是要使獻祭的禮能夠被回復,也就是要我們能夠回復與神和好的關係,若把新約也加進來說,就不只與神和好了,奉獻更是要我們能夠從神得到更多的祝福與賞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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